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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单位不给职工缴存公积金将被处罚
发布日期:2014-12-09

近日,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将于201511正式施行。金陵晚报记者获悉,从明年1月开始,用人单位不能帮员工办理公积金缴存相关手续的,将会受到1-5万元不等的罚款,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人骗取公积金贷款  1-5年内不得贷款

“因为市公积金提取方式的局限性,导致很多人账户里的钱无法使用,有些人甚至用欺骗的手段获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业内人士表示,该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对这部分人进行约束。

金陵晚报记者了解到,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相关管理条例责令相关人员,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处违法所提金额10%以下的罚款。而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管理中心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1-5年内不得贷款,或处违法所贷款额5%-30%的罚款。

如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资料让职工违法获得贷款,管理中心除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外,可对单位处以3000-30000元的罚款。

用人单位不缴存公积金  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将被处罚。

具体执行标准是,用人单位设立时间在3年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设立时间在3年以上6年以下的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设立时间在6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用人单位,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条例责令限期办理,如不办理则将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用人单位应设但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个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住房公积金账户5个以上50个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住房公积金账户50个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管理中心将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有以下行为  单位及主管人员将被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封存、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的;不按规定出具提取证明的;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资料的;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用人单位存在这4种行为,管理中心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对单位处3000-30000元的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200-2000元罚款。

5种情况不予受理

金陵晚报记者了解到,有5种情况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受理,分别是:1、被投诉单位已经注销不存在或者长期不经营(两年以上)且无法找寻的;2、诉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3、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4、管理中心已经作出处理决定,诉求人仍然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投诉的;5、不属于管理中心职责范围的。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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