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单位不给职工缴存公积金将被处罚 |
发布日期:2014-12-09 |
近日,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将于 个人骗取公积金贷款 1-5年内不得贷款 “因为市公积金提取方式的局限性,导致很多人账户里的钱无法使用,有些人甚至用欺骗的手段获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业内人士表示,该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对这部分人进行约束。 金陵晚报记者了解到,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相关管理条例责令相关人员,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处违法所提金额10%以下的罚款。而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管理中心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1-5年内不得贷款,或处违法所贷款额5%-30%的罚款。 如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资料让职工违法获得贷款,管理中心除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外,可对单位处以3000元-30000元的罚款。 用人单位不缴存公积金 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将被处罚。 具体执行标准是,用人单位设立时间在3年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设立时间在3年以上6年以下的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设立时间在6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用人单位,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条例责令限期办理,如不办理则将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用人单位应设但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个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住房公积金账户5个以上50个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住房公积金账户50个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管理中心将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有以下行为 单位及主管人员将被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封存、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的;不按规定出具提取证明的;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资料的;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用人单位存在这4种行为,管理中心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对单位处3000元-30000元的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200元-2000元罚款。 5种情况不予受理 金陵晚报记者了解到,有5种情况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受理,分别是:1、被投诉单位已经注销不存在或者长期不经营(两年以上)且无法找寻的;2、诉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3、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4、管理中心已经作出处理决定,诉求人仍然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投诉的;5、不属于管理中心职责范围的。 |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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