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
发布日期:2014-11-28 |
为支持购买首套和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消费,进一步减轻缴存职工购房经济压力,宁波市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精神和省建设厅有关要求,近日优化调整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一是调整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月数。原政策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政策调整为满6个月即可申请贷款。原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连续缴存不满6个月并已转移到我市缴存的,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二是完善首套房贷款政策。缴存职工家庭无房,购买首套自住住户,或名下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三是提高首套房贷款限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的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由现行80万元/户提高到90万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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