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我市今起执行公积金贷款新政 |
发布日期:2014-11-04 |
【公积金贷款】 首套贷款政策有哪些优惠? 首套贷款政策以套型面积90平方米为界,分为两类。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二套贷款政策为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申请条件和套数认定标准一并变更】 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按照原规定,申请贷款时,职工需连续12个月在本市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并保留12个月缴存余额。如今则只需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且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少于最近6个月的缴存额,时间足足缩短了一半。 同时,异地缴存也被承认。若缴存职工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厦门市缴存不满6个月,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也就是说,若合并计算的时间在6个月(含)以上,那么职工就可以在厦门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结清住房贷款 二套可执行首套标准 “认房又认贷”(即是否首套房,要看家庭名下是否有房产,是否有过房贷记录,两个条件有其中任何一项即不能算作首套房)的认定标准在厦门将正式成为历史,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房时,套数认定标准调整为“认房又认未结清的住房贷款笔数”。具体来说,职工家庭若结清了贷款余额就执行首套贷款政策。 据了解,所谓结清了贷款余额并不单指借款人自身,而是指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内的职工家庭成员。查验贷款记录时,也不仅凭银行数据,而是包括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表》中体现的本市住房套数,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即“征信记录”)中体现的未结清贷款笔数。若二者体现的职工家庭拥有的房屋为同一套住房的,不重复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政将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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