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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发布日期:2021-10-27

本报讯 昨日,“常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在市行政中心举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吴海泳向全市发布了我市试点的《实施方案》,并就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答记者问。

据悉,《常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已由市政府出台,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常州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通过签订缴存协议的方式,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单位在职职工同等享受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政策优惠,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仅可以享受年度结息权益,还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是在全国层面开展的一项试点工作,对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打造我市“常有安居”品牌、促进我市“532”战略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主要解决各类单位在职职工的住房问题,而灵活就业人员并不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之内。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度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的就业形式发生了深刻变化,越来越多的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的新形态出现,并日益成为市场经济中十分重要的就业形态。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住房消费,帮助他们改善居住条件,既是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更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推动在住房领域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内容。吴海泳主任介绍,我市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其目的就是要重点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帮助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为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提供“常州方案”,同时也是为我市打造“国际化智造名城、长三角中轴枢纽”在留住人才人力方面提供基础支持。

据了解,目前全国开展试点的城市共有6个,分别是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苏州和常州。与其他试点城市相比,我市的试点工作特点明显:

从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看——最大程度体现灵活性。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收入等方面不稳定的特点,体现“宽进宽出”。“宽进”,放宽人员“身份”,无正式单位就业的人员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放宽人员“年龄”,16-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都符合条件;放宽缴存方式,缴存额度在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上下限范围内实行申报制,既可按月缴存,也可按一定周期提前预缴。“宽出”,自愿终止协议,未申请贷款或贷款已还清的,可随时终止缴存协议,自由退出住房公积金缴存,并可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资金;转移互换灵活,在我市灵活就业缴存户与单位缴存户的不同身份之间,以及在与外省市缴存之间的异地转移,均可方便办理。

从制度改革的方向上看——最大程度体现公平性。我市试点的《实施方案》最大的特点就是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一视同仁,充分体现了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同权”思路。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可以与在职职工同等享受提取、贷款和年度结息等住房公积金权益,所缴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从探索实践的经验上看——最大程度体现传承性。一方面,在全面总结我市个人缴存探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试点工作继承了协议缴存、资金统筹使用等已有的良好做法,保证了个人缴存向试点工作的稳妥过渡;另一方面,试点工作又在上述灵活性、公平性方面进行了政策优化,增强了政策的吸引力,有利于推动试点工作可持续发展。(转自《常州日报》)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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