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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去年我市发现19起
发布日期:2020-04-13

近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开展异地购房提取定期核查工作中发现,申请人杨某异地购房提取提供的不动产权证、婚姻关系证明等均为伪造材料。

杨某在2019年12月11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了异地购房提取,提取金额共计14余万元。经查证,杨某在非法中介的鼓动和帮助下,伪造上海市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结婚证、上海市公积金缴存证明等材料。他凭上述伪造材料办理了异地购房提取,支付给非法中介3.5万元的“服务费”,后非法中介还陆续向杨某敲诈索财。

案发后,公积金中心责令杨某全额退回套取的公积金;将其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录入公积金系统黑名单,暂停其1年内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将其骗提行为通知其所在单位,并向公安机关报送案件线索。

近年来,公积金中心为打击骗提骗贷行为,对内加强管理,开展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专项检查和治理工作;对外与不动产登记、社保、人民银行等部门信息共享核查材料真伪,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长效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合力打击骗提骗贷行为及“黑色产业链”。市民在发现非法中介机构参与骗提骗贷套取公积金行为时,可致电12329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线索。

2019年度,公积金中心共计发现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19起,向公安机关移送12起,其中溧阳警方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抓获涉案人员11名,其中5人被批捕,6人被取保候审。

(周翔 盛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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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违反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职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的,不予办理;已经办理的责令限期退回资金,并暂停(1-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资格;拒不退回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对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公积金中心要记载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责令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对逾期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部门报送失信信息。情节严重的,通报职工所在单位。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发布的文件中明确将“非法中介协助缴存职工以虚假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取高额手续费”的行为列为扫黑除恶范围。


(载自2020年4月13日  常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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