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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9-02-20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运作风险,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近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明确,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行为都属于个人失信行为。

明确个人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三类

早上9点,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大厅内,已经有不少市民前来办理业务。窗口工作人员正熟练地核查各类材料,有条不紊地为职工们办理业务。这些窗口工作人员除了为前来办理业务的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也是杜绝骗提的首道防线。

据窗口工作人员介绍,前一阵他们就阻止了一起骗提公积金事件。职工王某等两人拿着房产证来窗口办理购房提取业务。细心的工作人员发现,陪同王某一起来办理业务的人言语急促,一直催促早点办完业务,而在一旁的王某则东张西望、神色紧张。工作人员一边仔细查验房产证,一边向王某询问房产的具体信息,王某支支吾吾,语焉不详。看到这种情形,工作人员已经产生极大的怀疑,于是再三跟王某强调,“一旦发现骗提,公积金中心会将职工列入黑名单;情况严重的,还将面临三年不得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并会通报所在单位”,“涉嫌伪造国家证件的,会进行报警处理”。听到这些后,王某更加紧张,直接丢掉房产证夺路而逃。后来,经工作人员核实,王某提供的房产证确系伪造。

近年来,这种骗提骗贷情况时有发生。为此,此次出台的《办法》中明确了个人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等欺骗手段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二是未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三是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当手段骗取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

按照个人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将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

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的《办法》将个人失信行为按照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具体来说,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一般失信行为:一是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等欺骗手段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未获批准的;二是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等欺骗手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获批准的;三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应列入一般失信行为的其他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较重失信行为:一是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等欺骗手段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经责令限期退回后,按时全额退回资金的;二是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等欺骗手段取得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责令限期退回后,按时全额退回资金的;三是连续拖欠公积金贷款本息90日以上180日以下,不予配合逾期催收工作的;四是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当手段骗取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未获批准的;五是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的;六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应列入较重失信行为的其他行为。

若是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列为严重失信行为:一是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等欺骗手段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经责令限期退回后逾期仍不退回资金的;二是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等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责令限期退回后逾期仍不退回资金的;三是连续或累计拖欠公积金贷款本息180日以上的;四是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当手段骗取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五是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的;六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应列入严重失信行为的其他行为。

不同等级的个人失信行为,面临的惩戒也不一样

近年来,市公积金中心通过采取不定期审计等方式,对职工骗提、骗贷行为进行查处。去年上半年,该中心就开展了骗提专项审计,共查处骗提案件13起,追回资金5.2万元。

此次出台的《办法》不仅对个人失信行为进行了梳理,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了3个等级,还明确了不同等级的个人失信行为,面临的惩戒也不一样,为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再加一道“砝码”。

根据该《办法》,对于个人一般失信行为,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采用信用提醒或者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个人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对个人较重失信行为的,将采取这些惩戒方式:一是通知其所在单位;二是出现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等欺骗手段提取了住房公积金或取得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责令限期退回后,按时全额退回资金的,还应自惩戒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暂停其1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外)和贷款资格;三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若是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则将面临以下这些惩戒:一是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二是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三是出现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等欺骗手段提取了住房公积金或取得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责令限期退回后逾期仍不退回资金的,还应自退回资金之日起暂停其3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外)和贷款资格。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出现该行为的,还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四是个人出现连续或累计拖欠公积金贷款本息180日以上的,还应自其还清贷款本息之日起,暂停其3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五是出现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当手段骗取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还将取消其以后年度贴息资格;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个人对失信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据介绍,《办法》中明确了实施较重和严重失信惩戒前,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将认定结果、惩戒措施等书面告知个人。个人有意见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该中心提出申请,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予采纳;逾期不提出申请或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不予采纳。

此外,个人对失信信息有异议的,也可以向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受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申请人应当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2019年2月19日 《常州晚报》第A05版:城事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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