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政策有多项重要调整 |
发布日期:2018-07-06 |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政策自本月16日起执行新政,之前规定与新政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新政为准。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改进是根据国务院、住建部、财政部、人行及省市等有关文件精神进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2006年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为5%,最高比例为12%,具体由各省、市在规定范围内执行,目前,我市缴存比例区间为10%-12%。这次调整后,全员缴存公积金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各按照5%-12%区间自主确定。 二是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高审批效率。新政规定,全员缴存企业因经营生产困难,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没有建立职代会或工会组织的单位,可由镇、街道、开发区工会组织提出意见),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对于企业申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在10个工作日予以审批。 三是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上限最高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常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统计部门一般在每年6月份公布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市公积金中心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按照3倍计算除以12个月确定每年的最高缴存基数。一般在每年6月调整,今年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上限为20980元。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面,新政也有几方面的调整。 一是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的同时,规范和改进提取管理。新政规定,符合我市无房户租房提取规定条件的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由原来的9600元/年提高至10800元/年,即由800元/月提高至900元/月,提高幅度为12.5%。为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新政明确租房提取条件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常州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同时,公积金中心建立租房提取额度动态调整机制,确定提取额度后及时公开。 二是完善职工离开本市提取政策。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非常州户籍的职工或户籍迁出常州的职工,账户封存期间,如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常州户籍的职工,可通过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另外,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补息贷款)的,主借款人待还清贷款后方可办理提取或转移。 三是规范购房提取管理,将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一方面,2015年5月1日以后购买自住住房的,除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外,购房人的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另一方面,所购买的住房在一年内曾交易并办理过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非直系亲属关系的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购买一套小户型住房的,原则上认定为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在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是推进部门信息共享,优化提取审核流程,全面推行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网上咨询、审核、办理和直连支付。缴存职工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从方便办理和资金安全的角度出发,全面实施提取资金通过申请人银行卡直接支付,一般不再现金提取。 关于对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实施失信等联合惩戒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各地出现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等手段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加强审核,积极参与防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跨地协查机制,共同防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对骗提住房公积金者予以记录失信记录、限期退回、暂停提取及贷款、单位通报等惩戒措施,性质严重的将向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锦绣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2-1号楼
电话:0519-12329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