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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可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发布日期:2005-12-31
  福州可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了!记者昨日从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职工首次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又能满足其他相关条件,在贷款还清后,可以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重新购、建房。福州市近日出台了《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暂行规定》。
  公积金贷款应具4大条件
  《暂行规定》指出: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一年以上。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为位于本市内的自住普通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建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3.购买商品房的,其所在销售楼盘经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符合贷款条件。购买二手房的,其委托的房产代理中介已经公积金中心备案。4.购买商品房首期付款不低于全部房价款的30%,购买二手房首期付款不低于全部房价款的40,且同意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担保。
  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22万元
  根据规定,夫妻双方均在福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2005年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为22万元,只有一方在福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贷最高限额为17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且不得超过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具体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由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综合评估申请人的还款能力、个人信用、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购建房状况和价格等因素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的,可申请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的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致。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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