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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商业性住房贷款可转公积金贷款
发布日期:2009-07-02

     新华网济南625专电(记者 董振国)为方便百姓,减轻群众经济负担,近日,山东省烟台市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新规:自71日起,烟台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可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凡是在烟台市购买新建商品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二手房等,用于自住的住房,并已办理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在还款期内的干部职工,均可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必须符合公积金缴存条件,即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累计间断不能超过3个月;同时,申请人还应自筹资金提前还清原商业贷款本息。转公积金贷款额度,应符合烟台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规定,即商品房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二手房最高额度20万元,且不超过商业贷款余额。

  按照规定,转公积金贷款期限应符合烟台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规定,即新建商品房最长30年,二手房最长20年。转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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