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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5月17日实施
发布日期:2010-05-19

  5月17日起,修订后的《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下称《细则》)正式实施。《细则》与修订前有哪些区别?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低保、失业人群可提取

  修订后的《细则》放宽了困难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将提取条件范围扩大到了低保、失业等弱势人群。

  此前,只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可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修订后的《细则》规定,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及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失业满两年的职工,也可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

  离株、支付房租提取更方便

  新《细则》还增加了多项便民新举措。

  调离本市行政区域且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的职工,可凭相关证明申请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而按此前的老政策,遇上这种情况,只能将调动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暂时进行封存。

  此外,无退休证的职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均可凭居民身份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租房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若房租超过该家庭月工资收入15%,《细则》将提取金额由原来的2400元/年上调至3600元/年。

  规范提取,遏制炒房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住房消费政策,遏制投资投机炒房,新《细则》取消了“购房人可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规定,调整为“可提取本人及购建房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同时规定,“所购建住房产权登记为独有的,只能提取产权登记人的住房公积金。当该套(栋)住房与无亲属关系的人共有时,按提取申请人所占份额计算提取额。”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细则》还取消了之前关于“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对贷款逾期不还的情形,《细则》规定将直接划扣贷款人账上公积金。“当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生逾期3个月以上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从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公积金偿还贷款。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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