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台房产新政实施细则 暂时限制购买第三套住房 |
发布日期:2010-10-14 |
南京出台房产新政实施细则 暂时限制购买第三套住房 南京市政府近日出台楼市新政:暂时限制市民购买第三套住房,同时从今年10月20日起停止执行南京自己制定的自住改善型购房补贴政策。 南京市面对群众热切关注的楼市政策,坚决执行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宁五条”。 ——加快保障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在用地、供地、建设、上市等方面提供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全方位保障。推进旧住宅区整治出新、包括矿区、棚户区在内的危旧房片区工改造,多渠道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 ——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 ——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一律按3%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自2010年10月20日起停止执行我市的自住改善型购房补贴政策。 ——保障居民自住改善型需求,严控投机炒房。保障本市居民自住改善型和外地来宁工作需要购房。暂时限制购买第三套住房。 ——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新建商品住房上市必须明码标价、“一套一标”;申领预售许可证必须申报价格,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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