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 |
发布日期:2011-05-31 |
厦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 ●首套住房90平方米以上首付比例不低于30% ●购买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 ●第三套房不能享受公积金贷款 5月17日开始,厦门市将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调整:首套住房90平方米以上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购买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第三套房则不能享受公积金贷款。 根据新的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如果是购买第二套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如果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将停止向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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