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套房统一按家庭认定 房贷政策再度选择从紧 |
发布日期:2007-12-12 |
争议已久的银行房贷第二套房认定标准终于有了统一标准。昨日(12月11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房贷政策在以个人为单位认定的宽松标准和以家庭为单位认定的严格标准间,选择了后者。 《通知》同时指出,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也不例外。 9月27日,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但由于在这则规定中,央行和银监会没有明确如何认定第二套房,造成各个商业银行“各自为政”,纷纷制定了自己的认定标准,有的以个人为单位,有的则以家庭为单位。 对于这一认定细则,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这样能更好地加强房地产信贷调控,抑制房地产信贷业务的风险。分析人士指出,新细则影响较大的将是已经宣布第二套房以“个人”为单位界定的银行,如交通银行、光大银行。 |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锦绣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2-1号楼
电话:0519-12329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