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积金条例最后修订 新增7种情形可提取公积金 |
发布日期:2009-07-20 |
备受关注的《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几经修改后,已完成最后的修订。昨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 根据审议意见,除重申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的六种情形的规定外,还将武汉市为解决职工困难,方便职工使用公积金而补充规定的其他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情形,用单独的条款予以规定。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的六种情形的规定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武汉市新增的7条补充规定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悉,草案表决稿将提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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