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公积金贷款“门槛”降下来了 |
发布日期:2008-08-06 |
新华报业网讯 昨天上午,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了解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贷款限额的计算公式等政策“门槛”都有不同程度下降。 据了解,这次调整的政策有6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是根据各地情况制定的,当各地住房公积金形势发生变化时,政策就会作出相应调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一位负责同志这样说。 据介绍,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贷款限额的计算公式调整所带来的影响最大。调整之前,这一政策是这样计算的:即由借款申请人及其共同偿还人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夫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40%。调整后,这一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及其配偶(或一名未婚子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50%×12(月)×贷款年限。如,某一职工月工资基数为1250元,申请年限为20年,其他条件不变,按原公式计算,申请贷款额为7.4万元,贷款限额计算公式调整后,可以申请贷款15万元。这样一来,居民个人可以贷到更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90平方米过去是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上限,原政策为“购建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按90平方米的购建房金额作为购建房总价款”。这次调整中,将这一上限拉升到144平方米。“按照建设部的相关规定,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都属于普通住宅,它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范围。”这位负责人这样解释。 对于购买二手住房、建修住房的居民来说,贷款最高比例的调整也使他们受益良多。调整之前,购买二手住房、建修住房的贷款最高比例为房价的60%。调整后,这一比例提高到70%。这是因为,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可能为逃避税收,在申报价格的过程中故意压低成交价格。这样,双方虽然少交了契税,但受房屋总价的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额度也随之减少。为了使购房人充分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优越性,减轻购房人的资金压力,将购买二手住房、建修住房的贷款最高比例调整为房价的70%。当然,对二手房契税票据载明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对所购二手房成交价格重新估价确认。 取消“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次申请贷款的,累计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计算的贷款限额”的规定,给相当一部分渴望改善居住条件的居民带来益处。这意味着,只要还掉了以前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购买新房时就可以申请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享有的最高限额。调整前,因为“累计”,曾有不少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受到制约。 取消“借款人夫妇信用记录中有未结清商业贷款的,按不超过公积金应贷款额与未结清商业贷款的差额贷款”的规定,则让曾经拿过但未结清商业贷款的居民喜出望外。这一类居民,或多或少拿过商业贷款维持生产或经营,但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他们希望改善住房条件的愿望也受到了限制。“任何银行发放贷款都会有风险,但不能因为怕担风险就不发放贷款了。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是这样,只要认真做好风险防范,就完全可以发放给那些因为生产或经营而拿过商业贷款(未结清)的居民。”这位负责人这样表示。 至于异地购房申请贷款的,原则上不予发放,但有部分特殊情况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如有少数单位虽属我市,但生产、生活场所却在外埠,对于这类在我市归集公积金的单位职工,异地购房贷款政策就应当进行适当倾斜。 “调整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益面,支持中低收入职工改善居住条件。”这位负责同志这样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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