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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政策细则出台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延长
发布日期:2008-12-04

半岛都市报1118(记者 王爱科 王海强) 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六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其中,公积金贷款环节的优惠细则18日出台,对住房公积金新政如何实施作出说明,并自1117开始实施。

新出台的细则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30万元调整为40万元,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20万元调整为25万元。其中市内七区执行最高限额,即商品房40万元,二手房25万元;即墨、胶南、胶州三市区域限额,商品房维持20万元,二手房由10万元调整为15万元;平度市区域限额,商品房由15万元调整为20万元,二手房由10万元调整为15万元;莱西市区域限额暂不调整,维持商品房15万元,二手房10万元。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调整方面,市内七区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由30%下调为20%;市内七区二手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由40%下调为30%。市内七区商品房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首付款比例低于30%的,还需满足银行相应的贷款要求。五市区域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据介绍,在增加贷款额度的同时,新细则充分考虑了职工的还款能力,延长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延长至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此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也得以放宽,由现行的借款人及配偶在申请贷款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调整为借款人及配偶在申请贷款的近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3个月,累计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降低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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