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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公积金二次房贷首付变四成
发布日期:2010-04-12

扬州公积金二次房贷首付变四成

    日前,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贷款申请人因购买自住房第二次(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其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公积金“二次房贷”首付提高

  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规定“二次房贷”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而对2010年3月15日前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对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此次调整是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有所不同。商业贷款,无论是否还清,还能再次申请。但上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如果未还清,是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管理部主任薛峰表示,此次政策调整也是对公积金“二次房贷”定义的明确。

  记者了解到,此前,无论是首套房还是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购买144平方米以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最低为20%,而购买144平方米以上非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此次政策调整后,无论是非普通商品住房还是普通商品住房,“二次房贷”首付款比例均不得低于40%。

  此次政策调整后,公积金“二次房贷”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夫妻二人最高可贷17.5万,一人最高可贷10.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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