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不可三次使用公积金房贷 |
发布日期:2010-06-28 |
江西省公积金三套房贷政策暂未调整,购房者仍可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但对第三次及以上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业务不予办理。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省里尚未出台指导性文件,具体操作细则还不明确,目前公积金贷款仍按照惯例操作,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参照二套房“首付50%,利率不变”的标准执行。但是,对于第三次及以上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明确规定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据了解,基于操作层面的原因,目前在二套房贷认定上,江西省公积金二套房贷仍根据人行的征信系统、以贷款次数为标准认定。 新“国十条”实施严格差别化信贷政策出台后,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从原来的40%上调至50%,利率则不变,5年期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仍为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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