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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
发布日期:2017-03-28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的通知

常公积金委〔2017〕1号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缴存职工的合理住房需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情况,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明确如下意见:

1.借款人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公转商补息贷款)还清后,为改善居住条件第二次申请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调整为30%。

2.本通知自2017年3月30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 27日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调整的背景

当前,随着职工购房融资需求的增长,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持续处于高位,为体现住房公积金贷款帮助中低收入家庭改善居住的重要作用,优先满足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进一步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变化情况,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二、政策调整的内容

借款人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公转商补息贷款)还清后,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无论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是公转商补息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调整为30%,自2017年3月30日起统一执行。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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