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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首次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
发布日期:2016-06-06

     

    6月1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对中心申请执行我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拒不建缴住房公积金一案,经天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已执行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

    该案自2014年7月份职工前来投诉,至2016年6月1日罚款结案,历时两年时间,经历了住房公积金催建、约谈、上门调查及督促、立案、限期整改、行政处罚、催告、法院裁决、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等多个流程,期间还先后赴社保中心、新北区工商局调取该单位社保人数及单位工商营业状况,多次与投诉职工核实未建住房公积金时间及工资收入情况,付出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最后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标准》,在核定该企业实有应缴人数的情况下,决定予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依法裁定行政处罚有效,准予强制执行。2016年6月1日该案行政处罚罚金执行到位。中心将采取进一步措施推进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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