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留言 |
信件标题: | 对首套房、二套房、三套房贷款的政策咨询 |
信件内容: | 请问现在对首套房、二套房、三套房贷款的政策是怎样的?认定是第几套房的依据是什么? |
留言时间: | 2018-06-05 |
回复时间: | 2018-06-06 |
回复内容: | 您好:1、我市采用查询申请人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作为作为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标准。具体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公转商补息贷款,下同)时,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下同)中任何一人均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含公转商补息贷款记录,下同),属于首套房贷款。账户没取没贷,贷款额度按账户余额的20倍计算,账户有提取记录的,贷款额度按账户余额的10倍计算,个人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3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60万元。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2、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中有任何一人已经有且仅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属于第二套房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公积金存储余额的10倍,个人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3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60万元。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3、从2017年3月30日起我中心已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公转商补息贷款)购买住房的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发放贷款。具体情况以我中心服务窗口审核为准。祝您生活愉快。谢谢。 |
回复单位: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管理处_kfc2 |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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