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标准》
常公积金[2009]18号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制定如下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标准:
一、经责令限期办理后,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罚款处罚。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按以下自由裁量标准处罚:
1、应建未建职工人数不满(不包括本数)50人的,罚款1万元。
2、应建未建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包括本数)、不满100人的,罚款2万元。
3、应建未建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不满200人的,罚款3万元。
4、应建未建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不满300人的,罚款4万元。
5、应建未建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罚款5万元。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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