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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常州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19  来源: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字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2)、《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等文件的规定,经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对常州市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8年6月30日前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名义缴存的个人缴存者。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 2018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7年度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等)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

2.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新参加或新调入的职工,月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8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

3.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20980元;缴存基数的下限,常州市区(含武进区)为2020元,溧阳市和金坛区均为1850元。

(二)缴存比例

1.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

2.全市各类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0%-12%。符合《关于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常公积金委〔2016〕1号)规定的各类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申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3.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收入,缴存比例统一为20%。

4.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缴存比例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时间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个人缴存者应在汇缴2018年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之前进行基数调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方式

(一)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办理

1.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可登录常州公积金网(http://gjj.changzhou.gov.cn)网上服务厅单位业务板块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2.已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线上业务办理协议的个人缴存者,可登入常州公积金(http://gjj.changzhou.gov.cn)网上服务厅个人业务板块办理基数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办理。

1.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可携带U盘到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2.个人缴存者到公积金建设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点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五、其他事项

(一)为确保各单位顺利汇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须符合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对汇缴托收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基数调整而低于2018年度最低缴存基数的职工或个人缴存者,由公积金中心在托收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为其上调至缴存基数下限标准。

(二)为方便单位和职工办理各项业务,各单位在基数调整时要对单位基本信息和本单位职工个人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如单位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动或有误,单位经办人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变更信息;如发现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有误或缺失,要及时提醒职工到住房公积金中心修改。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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