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业内资讯 >> 内容
随州: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套房首付不低于40%
发布日期:2017-07-04  来源: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字号:【
 

近日,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调整和规范随州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据悉,截至2017年3月末,随州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19.76亿元,公积金存款余额22.36亿元,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由2014年底的47.94%上升到目前的88.37%。

据悉,本次调整政策的着力点是,优先保证“首套、首贷”等刚性基本住房需求和改善性需求的提取、贷款使用,发挥好住房公积金更加精准、有效的支持作用。本次政策调整后,调整和规范了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才能贷款、二套房首付不低于40%、公积金提现最多70%等新政策,值得市民关注。

贷款时限和条件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方可贷款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次对贷款申请时限和条件按住建部建金〔2014〕148号文件予以规范,严格执行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时间限制。

2011年7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随公管委〔2011〕3号)文件规定:“欠缴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的职工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为了促进单位和职工按月及时缴存公积金、规范使用公积金,本次明确了“欠缴6个月以上公积金的职工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根据鄂建文〔2016〕73号文件“优先保证‘首套、首贷’等刚性基本住房需求和改善性需求的提取、贷款使用”的要求,本次做出“职工家庭所购房屋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二套房贷款政策首付不低于四成执行1.1倍基准利率

对于二套房贷款政策调整,主要体现了支持“首套、首贷”原则,实施“认房又认贷”的差别化贷款政策。本次对首套房、二套房,首次贷、二次贷的首付比例、利率做了不同的规定。

具体如下:职工家庭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因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已有一套住房,因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职工家庭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因购买首套住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二次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贷款额度与计算方式公积金贷款限额降低到30万元

将随州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由40万元调整到30万元。基于如下考虑:一是根据随州公积金贷款业务系统统计,2016年度户均贷款额28.33万元,30万元的限额能够基本满足职工贷款需求。二是根据市房产局统计2016年度全市新建商品住房均价为3185元/平方米,30万元贷款可支持职工家庭购买117平方米中小户型住房(个人首付20%)。

过去,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额度是不挂钩的。本次借鉴武汉、襄阳、孝感等地办法,对可贷额度按照不超过职工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计算。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本次对原实行的月还款额度不超过家庭经济收入的60%调整为50%,以提高还贷能力认定标准,更好地防范贷款风险。

提取限额不超过公积金余额的70%

2011年7月,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购房提取额不超过本人账户余额的70%”,但2015年8月曾恢复到100%。根据随州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营的实际情况,同时也为体现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的互助特性,本次对职工因购房、偿还住房贷款等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恢复到不超过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70%。

另外,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在2017年4月28日(含)之前的,按调整前的政策执行;在4月28日之后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个人缴存者在2017年4月28日(含)之前已办理开户缴存手续的,按调整前的政策执行;在4月28日之后办理开户缴存手续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锦绣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2-1号楼
网址:http://gjj.changzhou.gov.cn/ 业务咨询热线:0519-12329 邮政编码:213003 站点地图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59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