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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公积金新规——取消还贷可延至退休年龄后5年
发布日期:2017-02-27  来源: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字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门《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文件精神,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关于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的通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鉴于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已达到88%,已超过文件对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低于85%的城市,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规定,经研究,从2017年3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的规定。申请人贷款偿还期限按其法定退休年龄核定。《通知》同时明确,2017年3月1日后,对2017年3月1日前,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送交易所备案已办理延长期的公积金贷款件,仍可按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的规定执行。

来自官方稍前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汕头全市新增住房公积金归集单位560个,新增归集人数3.44万人,分别比2015年递增41.77%、11.60%;住房公积金新增归集额34.96亿元,比2015年同期递增9.72%;全年全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7700笔、32.26亿元,分别比2015年同期递增47.82%、64.17%。2016年全年释放提取及贷款资金总和达59.42亿元,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提取总额+个贷余额之和占缴存总额的比例)达到88%,资金使用率跃居全省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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