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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实行“以存定贷”制度
发布日期:2016-10-19  来源: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防控,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使省、市中心贷款政策趋于一致。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决定自2016年10月15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记者采访了解到,此次住房贷款政策调整进一步对贷款额度严格要求。即:在原贷款政策上,新增了“不得超过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计算的可贷额度。”同时,调整“商转公”贷款。置业担保及专家教师公寓贷款购房时限由合同(协议)签订2年以内调整为合同(协议)签订1年以内。

  在贷款额度方面做了新规定

  在贷款额度方面: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单身职工50万元,已婚职工60万元。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总额的80%;贷款的月还款本息不得超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的50%;贷款额度不超过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的基础上,新增“不得超过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计算的可贷额度。”(缴存余额、缴存时间测算的可贷款额度=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合计余额×缴存余额系数×缴存时间系数)。

  部分“商转公”业务暂不受理

  调整“商转公”贷款。继续执行“商转公置业无权证”的政策规定,其他“商转公”贷款业务暂不受理,各受委托银行、业务受理大厅向客户做好相关解释工作。置业担保及专家教师公寓贷款购房时限由合同(协议)签订2年以内调整为合同(协议)签订1年以内。

  实行“以存定贷”制度

  此外,借鉴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成熟经验,使省、市中心贷款政策趋于一致,我省在缴存余额认定方面,贷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缴存不在同一中心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可以合并计算(提前预缴部分不予认可)。贷款申请人为已婚的,配偶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贷款申请人为单身,其父、母、子、女任意一人可作为共同申请人。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之和不足1万按1万元计算。缴存余额系数暂定为18。

  记者了解到,具体到在贷款发放,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实行“以存定贷”制度。即:每月根据归集、提取、贷款回收等综合因素,月初制定当月贷款受理、发放计划,各受委托银行、业务受理大厅严格按照受理先后顺序,及时将客户贷款信息录入系统,以确保贷款发放工作的有序开展。省中心按照贷款申请及抵押办结顺序相结合的原则发放贷款。同城不同中心的缴存职工,优先在其缴存中心办理贷款。

  公积金缴存时间认定及系数确定

  1.缴存时间以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准

  2.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

  6≤缴存时间(月)≤12,缴存时间系数为1

  12<缴存时间(月)≤18,缴存时间系数为1.1

  18<缴存时间(月)≤24,缴存时间系数为1.2

  24<缴存时间(月)≤36,缴存时间系数为1.3

  36<缴存时间(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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