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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外来工离职 公积金可部分提取
发布日期:2014-07-08  来源: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字号:【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近日通过市政府审议,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引起外来工广泛关注的离职提取问题,终于有了答案。为了减小影响,中山市公积金中心决定采取折中方式,避免一刀切。7月1日之后,离职提取仍然可行,但只能以此提取7月1日之前缴存的公积金,之后新缴的不可提取。

    单位有困难可缓缴

    中山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将于下月实施的《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是中山第一份关于公积金较为系统的规范文件。《办法》要求,新设立的单位应在设立之日起30天内,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单位录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30天内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开户登记。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然为职工缴纳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如果确实存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也可以“法外施恩”。《办法》提出,单位缴存或补缴住房公积金资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离职提取多了时间限制

    从去年起,中山市公积金中心就征求意见,准备禁止外来工离职提取公积金这一项意见,引起了广泛关注。因为中山的外来务工人员众多,离开中山时都习惯将公积金提走,几年下来少则几千,多则几万,算是一笔不小的财产。因此该征求意见引来不少外来工激烈反对,甚至有人准备赶紧离职,在新规定实施前将公积金提出来。

    这次《办法》出台,离职提取禁还是不禁终于有了答案:可提,但只能提现有缴存部分,新增的不准提。中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专门作出说明,以《办法》实施日为时间节点,2014年7月1日后非本市户籍职工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职工可以提取在2014年7月1日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2014年7月1日(含7月1日)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不能再以“非本市户籍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为条件进行提取。

    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解释,之所以对离职提取作出限制,还是因为国家相关规定并没有离职提取这一条,是为了和上位法保持一致。但征求意见以来,大家意见比较集中,所以在出台这项规定时,他们考虑再三,希望结合中山实际,尽量减少影响。

    所以,最终方案没有选择一刀切,而是采用了“老钱老办法,新钱新办法”的折中方式。7月1日新规定实施后,外来工离职时还是可以提取,但只能提取新规定实施之前已缴纳的公积金。“所以大家不用急,不用赶着这些天来取,7月1日之前和之后取都没太大区别。”相关负责人解释。

    公积金提取手续更简便快捷

    与离职提取类似,市公积金中心对失业提取、户口迁离提取作出了限制。2014年7月1日后本市户口下岗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可以提取在2014年7月1日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2014年7月1日(含7月1日)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再以“本市户口下岗失业”为条件进行提取。2014年7月1日起,职工不能以“户口迁离”为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此外,如果买房时使用了公积金贷款,之后出现连续三期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情况,将被禁止提取公积金。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也不能提取公积金。

    市公积金中心承诺,办法实施后,他们将尽量简化提取手续,让符合条件的公积金提取更为简便快捷。例如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7月1日后,提取时只需提供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结婚证(只适用于产权人配偶提取),无须提供其他材料。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2014年7月1日后非本市户籍职工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职工可以提取在2014年7月1日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在2014年7月1日(含7月1日)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不能再以“非本市户籍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为条件进行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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